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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夫妻联合债务的本质是夫妻联合生活或夫妻联合意思回应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但与夫妻联合生活或夫妻联合意思回应牵涉到的债务不应确认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联合债务。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该债务否为杨某、王某的夫妻联合债务。除此之外,还要辩论杨某尚能不出何某借款本金、利息金额如何确认;刘某对本案债务否分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杨某、王某1997年11月30日注册成婚,2016年3月22日再婚。
2014年7月7日,杨某向贺某借款30万元,并开具《借条》誓约2014年10月6日前偿还债务。双方还口头誓约月息4%。贺某拒绝不知情的王某在《借条》中亲笔签名,杨某具体告诉王某不表示同意亲笔签名。
杨某2015年5月14日、7月9日、7月10日分别向贺某缴纳6万元、3万元、2万元。2015年11月24日,贺某与杨某誓约偿还期限顺延2015年12月8日。
同日,刘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空白处亲笔签名并捺印。2015年11月24日,杨某在与贺某按月息4%承销后开具金额为9.4万元的《借条》,刘某也在该《借条》亲笔签名并捺印。本案借款是杨某老大刘某所借,贺某对该情况也知悉。
2016年8月,贺某诉至法院催促裁决:杨某、王某向贺某联合偿还债务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刘某对本案债务分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指出:双方誓约借款月息4%多达法律维护部分未予反对;本案借款产生于杨某、王某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故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贺某未在确保期间内拒绝刘某分担确保责任,刘某的确保责任减免。
一审判决:一、杨某、王某向贺某联合偿还债务借款30万元,并缴纳该款从2015年7月9日止付清时按月利率2%计算出来的利息;二、上诉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指出:已按月息4%缴纳的利息多达法律维护部分不应抵扣本金后实情计算出来尚能不出借款本息;与夫妻联合生活牵涉到的债务不应确认为个人债务,不科夫妻联合债务。二审裁决:撤消一审判决;杨某向贺某偿还债务借款299183.56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1日止偿还时起至按年利率24%计算出来的利息;上诉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夫妻联合债务的本质是夫妻联合生活或夫妻联合意思回应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但与夫妻联合生活或夫妻联合意思回应牵涉到的债务不应确认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联合债务。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该债务否为杨某、王某的夫妻联合债务。除此之外,还要辩论杨某尚能不出何某借款本金、利息金额如何确认;刘某对本案债务否分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
(一)夫妻债务的确认 对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必要推断为夫妻联合债务,免职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夺权该推断,则要分担极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但这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上十分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夫妻联合债务系由夫妻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由此可见,夫妻联合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联合生活或夫妻联合意思回应而产生的债务。
故产生于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但与夫妻联合生活或夫妻联合意思回应牵涉到的债务不应确认为个人债务,不科夫妻联合债务。本案借款是杨某老大刘某借,王某借款时不知悉和拒绝接受在《借条》中亲笔签名。现无证据证明杨某在本案中获得收益并用作杨某与王某的联合生活。故本案借款不应科杨某的个人债务,王某对本案债务不分担民事责任。
(二)利息的确认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已缴纳的民间借贷利息不得多达年利率36%,并未缴纳的民间借贷利息不得多达年利率24%,已缴纳的利息多达法律维护部分不应抵扣本金后实情计算出来尚能不出借款本息金额。本案中,杨某已缴纳11万元的性质并未具体誓约,杨某与贺某口头誓约月息4%,显著多达法定标准。根据涉及法律规定,杨某已缴纳的11万不应首先按年利率36%作为偿还债务借款利息,剩下部分抵扣本金,并未缴纳的利息不应按年利率24%计算出来。(三)债权人并未在确保期间内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减免确保责任 连带责任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律债务遵守期间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
在合约誓约的确保期间和法律规定的确保期间,债权人并未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确保人减免确保责任。本案《借条》并未具体誓约确保期限,双方誓约的最后偿还期限为2015年12月8日,确保期限订于2016年6月8日期满,贺某未举示充份证据证明其在确保期间内拒绝刘某分担担保责任,故刘某的确保责任早已减免。综上所述,本案的借款是杨某的个人债务;杨某对已缴纳的11万按年利率36%作为偿还债务借款利息,剩下部分抵扣本金,并未缴纳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出来;刘某减免举证责任。夫妻联合债务的确认 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联合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作家庭生活或未婚共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医治以及为负起法定义务的人医治所负的债务; (五)因养育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奉养负起奉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缴纳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缴纳不顾一切适当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誓约为联合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该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再婚时,原为夫妻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联合偿还债务。共同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联合偿还债务”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否早已再婚,皆得对联合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拒绝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无分夫妻不应分担的份额,也无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不应根据债权人的拒绝全部或部份分担债务,一方财产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起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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